省内新生入学不再迁户口
2007-11-16
11月14日,省公安厅会同省发改委、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共同下发通知,决定自2008年起,我省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录取本省新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通知规定,自2008年起我省普通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本省生源的各级各类新生,入学时一律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大中专院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凭当年的《山东省教育事业计划》和学校出具的录取新生花名册、新生居民身份证,为录取学生办理暂住登记,不办理暂住证。本省新生毕业后落实接收单位需迁移户口的,凭毕业证、报到证和接收单位出具的报到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使用户口准迁证。
通知还规定,我省生源学生考入外省大中专院校以及外省生源学生考入我省大中专院校,仍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据了解,“我省大中专院校”既包括省属各类普通高、中等专业学校,也包括各类民办高、中等专业学校,同时也包括省属的各类技工院校。
省公安厅有关负责同志介绍,2004年我省实行了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改革,再继续实行大中专院校录取新生迁移户口到学校所在地的做法,不仅没有必要,而且造成了许多矛盾。省社科院一项调查显示,2003年以来,超过两年户口依然滞留在校的毕业生人数占毕业生总数的9.5%。同时,一些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往往把户口迁移证随身携带,成为“口袋户口”。有的甚至损毁、丢失,成为无户口人员,给工作、生活带来诸多不便。这部分毕业生逐渐成为脱离各种组织的“社会人”,既是社会治安的隐患,也影响了社会各项行政管理措施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