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城镇燃气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餐饮企业检查(自查)指导手册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一)检查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二)检查方法
1.查阅资料,查看单位是否制定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2.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如: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火卷帘等),是否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是否完整准确存档。
3.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4.是否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是否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6.查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查看询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工作情况,检查其是否履行职责(建立重点单位建立消防档案、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开展消防演练等)。
7.有自动消防设施的是否建立微型消防站并配齐人员和装备。
(三)整改要求
1.督促单位要依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符合自身实际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坚持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2.对于制度未健全的要补全制度。
3.对于工作不到位、履职不到位的要督促其尽快完善。
二、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一)检查要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规定: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公众聚集场所(包含餐饮企业)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1.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2.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4.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二)检查方法
1.查阅资料,查看消防安全培训相关记录,核查餐饮企业是否每半年开展至少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查看餐饮企业是否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查看培训内容是否包含上面规定所述。
2.现场抽查,询问单位工作人员是否经过消防培训;是否熟悉本单位火灾危险性是否会使用相关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是否会报火警和具备组织引导群众疏散逃生自救能力;是否熟悉本单位燃气设备操作规程,掌握应急处置程序。(如燃气泄漏后处置:(1)立即截断气源,关闭燃气管道和燃具的阀门,熄灭一切明火;(2)立即打开门窗通风。一旦发现燃气泄漏,要迅速打开所有门窗通风,让燃气散发出去;(3)不要开关任何电器。各种电器开关、插头与插座的插接都会产生火花,如室内泄漏的燃气达到一定浓度,都会引起爆炸;(4)到室外打电话报修并迅速疏散人员。)
(三)整改要求
1.对于未开展培训或未在规定时间开展培训的,要求单位尽快组织开展培训。
2.对培训范围不足、参训人员不全的,要求其组织开展补训;对培训内容不全的,要求其组织开展补训;对餐饮企业员工消防知识不掌握,基本技能不具备,不熟悉本单位燃气设备操作规程,不能熟练掌握切断关阀、通风排风、初期灭火、引导疏散等应急处置程序的,要求其学习燃气、消防安全专业知识,并组织开展补训。
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与实施
(一)检查要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规定:
第三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2.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3.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4.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5.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2021)规定:
9.1.1 人员密集场所应根据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和重点部位的实际情况,按照《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GB/T38315 制订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9.1.2 预案内容应包括下列内容:
1.单位的基本情况,火灾危险分析;
2.火灾现场通信联络、灭火、疏散、救护、保卫等应由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并明确各职能小组的负责人、组成人员及各自职责;
3.火警处置程序;
4.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5.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6.通信联络、安全防护和人员救护的组织与调度程序、保障措施。确认发生火灾后,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同时开展下列工作:向消防救援机构报火警;各职能小组执行预案中的相应职责;组织和引导人员疏散,营救被困人员;使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设施扑救初起火灾;派专人接应消防车辆到达火灾现场;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二)检查方法
1.查阅资料、记录和照片,检查单位是否制定与实际情况相符,可操作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现场询问相关人员预案熟悉情况。
3.查看餐饮企业是否每年组织一次演练;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是否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注意,各个演练环节是否指明员工和岗位,询问相关演练人员是否熟悉流程和职责,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演练。
(三)整改要求
对于预案未制定的以及制定不符合要求或实际情况的,要求其依据《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GB/T38315)修订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对于演练未定期开展的,要求其尽快补充开展演练并记录。
四、用火、用电、用气
(一)检查要点
用火:《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2021)规定:
7.9.1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并应明确用火、动火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等内容。动火审批应经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同意方可进行。
7.9.2 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人员密集场所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作业;
2.需要动火作业的区域,应与使用、营业区域进行防火分隔,严格将动火作业限制在防火分隔区域内,并加强消防安全现场监管;
3.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可燃、易燃物品,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
4.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5.炉火、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6.餐饮场所的厨房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7.进入建筑内以及厨房、锅炉房等部位内的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用电:《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2021)规定:
7.8.2 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2.更换或新增电气设备时,应根据实际负荷重新效核、布置电气线路并设置保护措施;
3.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进行,留存施工图纸或线路改造记录;
4.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5.靠近可燃物的电器,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6.人员密集场所内严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
7.应定期进行防雷检测;应定期检查、检测电气线路、设备,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8.电气线路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检查维修,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使用;
9.商场、餐饮场所、公共娱乐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内的非必要电源;
10.涉及重大活动临时增加用电负荷时,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用电安全检测,检测报告应存档备查。
用气:《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商业燃具、用气设备使用规定:
6.2.1 商业燃具或用气设备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符合安全使用条件且便于维护操作的场所,并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和切断等安全装置。
6.2.2 商业燃具或用气设备不得设置在下列场所:
1.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和变、配电室等设备房间;
2.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强烈腐蚀性介质等场所。
6.2.3 公共用餐区域、大中型商店建筑内的厨房不应设置液化天然气气瓶、压缩天然气气瓶及液化石油气气瓶。
6.2.4 商业燃具与燃气管道的连接软管应符合:当用户管道或液化石油气钢瓶调压器与燃具采用软管连接时,应采用专用燃具连接软管。软管的使用年限不应低于燃具的判废年限。燃具连接软管不应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长度不应大于2.0m且不应有接头。
6.2.5 商业燃具应设置熄火保护装置。
6.2.6 商业建筑内的燃气管道阀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气表前应设置阀门;
2.用气场所燃气进口和燃具前的管道上应单独设置阀门,并应有明显的启闭标记;
3.当使用鼓风机进行预混燃烧时,应采取在用气设备前的燃气管道上加装止回阀等防止混合气体或火焰进入燃气管道的、措施。
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规定如下:
1.不得采用明火试漏;
2.不得拆开修理角阀和调压阀;
3.不得倒出处理瓶内液化石油气残液;
4.不得用火、蒸汽、热水和其他热源对钢瓶加热;
5.不得将钢瓶倒置使用;
6.不得使用钢瓶互相倒气;
7.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
8.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应设置专用气瓶间;
9.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周期为4年,使用年限为8年,最长使用年限不得超过12年。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10.在高层建筑内不应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11.液化石油气钢瓶应避免受到日光直射或火源、热源的直接辐射作用,与灶具的间距不应小于0.5m;
12.瓶装液化石油气应与其他化学危险物品分开存放;
13.充装量不小于50kg的液化石油气容器应设置在所服务建筑外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并应采取防火措施;
14.液化石油气容器不应超量罐装,不应使用超量罐装的气瓶;
15.不应敲打、倒置或碰撞液化石油气容器,不应倾倒残液或私自灌气。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XF/T3019-2023)规定:
大型商业综合体内餐饮场所的燃气使用要求:
1.餐饮场所不应使用液化石油气及甲、乙类液体燃料;
2.餐饮场所使用天然气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设置在地下且建筑面积大于150㎡或座位数大于75座的餐饮场所不准许使用燃气;
3.使用燃气的厨房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及独立的事故通风系统,通风系统应与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联动;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能够联动切断燃气输送的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装置,并能够将报警信号反馈至消防控制室;建筑内燃气阀组接口部位宜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4.设置在地下的餐饮场所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5.厨房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敷设、维护保养和检测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
6.厨房及公共区域的油烟管道应根据油烟积聚情况合理确定油烟管道清洗频次,但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7.餐饮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关闭燃气设备的供气总阀门。
(二)检查方法
1.违规用火情况:现场检查是否存在违规吸烟,违规使用明火取暖;违规电焊、气焊、切割等明火作业使用明火是否无人看管,未落实防护措施。
2.违规用电情况:现场检查电气线路是否穿管保护,电气线路是否存在老化、绝缘层破损、水浸受潮;电气线路、电源插座、开关是否安装敷设在易燃可燃材料上;易燃易爆场所是否使用防爆电气;配电箱是否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仓库内是否违规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3.违规用气情况:现场查看进入建筑内以及厨房、锅炉房等部位的燃油、燃气管道是否落实定期检查;厨房烟道是否落实每季度清洗至少一次要求。燃气和用气设备使用是否符合《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等相关安全要求。生产、经营结束时,是否关电、关气、关火。
(三)整改要求
1.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对于违规用火、当场或限期进行整改。
2.发现用气、用油行为中非消防部门管辖的隐患问题,应对照燃气整治方案职责抄送相关主管部门督促整改(例如:发现餐饮企业违规使用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应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违规向餐饮企业配送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的行为)。
五、瓶装液化石油气储存与使用
(一)检查要点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规定:
12.0.3 地下、半地下场所内不应使用或储存闪点低于60℃的液体、液化石油气及其他相对密度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不应敷设输送上述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管道。
(二)检查方法
现场检查场所是否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三)整改要求
地下、半地下空间严禁使用和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发现后应当立即搬离至地面上安全区域。
六、专用气瓶间的设置
(一)检查要点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1号文件要求: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规定:
12.0.4 充装量不小于50kg的液化石油气容器应设置在所服务建筑外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并应采取防火措施。
4.3.11 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用房应独立建造,不应与居住建筑、人员密集的场所及其他高层民用建筑贴邻;贴邻其他民用建筑的,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门、窗应向室外开启。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与所服务建筑贴邻布置时,液化石油气瓶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1m³,并应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
2.瓶组用房的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3.瓶组用房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检查方法:实地检查场所内存放气瓶加起来的总重量是否超过100kg(折合2 瓶50kg或7瓶以上15kg气瓶),或者单瓶是否大于50kg,是否设置了专用气瓶间,与餐饮场所进行防火防爆分隔,符合上述规定要求。
(三)整改要求
对于达到标准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的餐饮企业,要求其按规范要求设置专用气瓶间;对于设置了但不符合要求的气瓶间,按上述气瓶组用房的要求进行整改。
七、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的放置
(一)检查要点
在用气瓶可能造成爆炸或火灾,如与备用气瓶放置在一起,增加了爆炸威力和风险。
(二)检查方法
实地检查场所内的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是否分开放置。
(三)整改要求
在用气瓶和备用瓶应分开单独放置。
八、连接软管的设置与使用
(一)检查要点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规定:
6.2.4 商业燃具与燃气管道的连接软管应符合:当用户管道或液化石油气钢瓶调压器与燃具采用软管连接时,应采用专用燃具连接软管。软管的使用年限不应低于燃具的判废年限。
6.1.8 燃具连接软管不应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长度不应大于2.0m且不应有接头。
(二)检查方法
现场检查单位使用的燃气软管长度是否超过 2米、是否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
(三)整改要求
寻找当地燃气公司或专业机构,更换不符合规定的软管,“三通”管,停止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的管道使用。更换整改完成前,不得违规使用燃气。
九、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安装、使用
(一)检查要点
可燃气体探测器设置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8.3.3条规定:
除住宅建筑的燃气用气部位外,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146-2011)3.3.1条规定:
在商业和工业企业用气场所设置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时,可选择集中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对面积小于80㎡的场所,也可选择独立燃气报警控制系统。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146-2011)3.3.2条规定:
液化石油气探测器与释放源中心水平距离为1到4m,且安装距地面0.3m以内;天然气探测器与释放源中心水平距离为 1到8m,且安装距顶棚0.3m以内。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146-2011)3.1.3条规定:
商业和工业企业可燃气体探测器寿命为3年。
紧急切断阀设置要求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4.3.11条规定,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与所服务建筑贴邻布置时,液化石油气瓶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 1m³,并应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
2.瓶组用房的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3.瓶组用房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 修订版)10.5.3条规定:
商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液化石油气除外)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燃气引入管应设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阀;停电时紧急自动切断阀停电时必须处于关闭状态。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第6.2.6条规定,商业建筑内的燃气管道阀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气表前应设置阀门;
2.用气场所场所燃气进气口和燃具前的管道上应单独设置阀门,并应有明显的启闭标记。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 修订版)10.8.4条规定,燃气紧急自动切断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紧急自动切断阀应设在用气场所的燃气入口管、干管或总管上;
2.紧急自动切断阀宜设在室外;
3.紧急自动切断阀前应设手动切断阀;
4.紧急自动切断阀宜采用自动关闭、现场人工开启型。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146-2011)第3.1.3条规定:
紧急切断阀的使用寿命为10年。
(二)检查方法
1.按规范要求,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使用燃气的餐饮企业均需安装。
2.现场检查单位是否按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安装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型号、数量、安装位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现场测试可燃气体报警探测器报警后,是否启动事故排风机,是否关闭紧急切断阀,紧急切断阀能否手动复位。
(三)整改要求
1.未按标准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紧急切断阀的,要督促餐饮企业尽快通知燃气公司或有资质的燃气设备安装企业,按上述规定安装到位。
2.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紧急切断阀过了使用寿命的,要督促餐饮企业尽快通知燃气公司或有资质的燃气设备安装企业更换。
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
(一)检查要点
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要求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5.5.8条规定:
餐饮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 m²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餐饮建筑或多层餐饮建筑的首层的餐饮建筑,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
餐饮企业位于商业服务网点特殊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4.11条规定:
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当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²时,该层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每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22m。
(商业服务网点指的是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²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疏散楼梯设置形式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规定:
7.4.4 一类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0m)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7.4.5 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多层医疗建筑、旅馆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多层建筑;多层商店建筑、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6层及6层以上的其他多层公共建筑。
疏散走道、楼梯净宽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1.4条规定:
疏散走道宽度:疏散出口门、室外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 m;疏散走道、首层疏散外门、公共建筑中的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5.5.18条规定:
高层公共建筑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单面布房的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30m,双面布房的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
(二)检查方法
1.现场检查疏散楼梯数量是否满足要求。
2.楼梯间设置形式是否符合要求(例如:未按规定设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
3.查看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疏散宽度是否满足要求。
(三)整改要求
按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对缺少安全出口和楼梯的进行新增;对楼梯间形式不符合要求的进行增加防火门或防烟前室以及防火分隔等整改;对疏散走道宽度不足的进行拓宽或增设疏散走道、安全出口。
十一、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设置
(一)检查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二)检查方法
现场检查单位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是否保持畅通,是否存在堵塞、占用、封闭和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三)整改要求
当场督促单位清理杂物,拆除封闭堵占物品,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十二、门窗设置
(一)检查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二)检查方法
现场检查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防盗窗(网)或者广告招牌等。
(三)整改要求
拆除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窗(网)或设置长宽净尺寸分别不小于1米、0.8米且向外开启的紧急逃生窗口(不锁)。拆除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
十三、消防设施器材或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
(一)检查要点
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要求,餐饮企业常见消防设施及设置范围包括: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一类高层餐饮建筑或设置在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内的餐饮场所,二类高层餐饮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 m²的可燃物品库房;
(2)商店建筑、展览建筑、财贸金融建筑、客运和货运建筑等类似用途的建筑内设置的餐饮场所;
(3)旅馆建筑内设置的餐饮场所。
2.室内消火栓系统:
(1)高层餐饮建筑或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餐饮场所;
(2)建筑高度大于15m或建筑体积大于10000m³的单、多层餐饮建筑;
(3)建筑面积大于300 m²且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内的餐饮场所。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一类餐饮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设置在一类高层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餐饮场所;
(2)二类高层餐饮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中的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可燃物品库房;
(3)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 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m²的单、多层餐饮建筑;
(4)设置具有送回风道(管)系统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m²的其他单、多层餐饮建筑;
(5)建筑面积大于1000 m²且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内的餐饮场所。
4.防烟设施:下列部位要设置防烟设施,根据规范选用自然防烟或机械防烟设施。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层、避难间;避难走道的前室。
5.排烟设施:下列部位要设置排烟设施,根据规范选用自然排烟或机械排烟设施。餐饮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 m²且经常有人停留的房间;餐饮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 m²且可燃物较多的房间;餐饮建筑中庭;餐饮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6.餐饮场所应设置灭火器:建议设置ABC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
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置安装
1.根据10.3.1以及10.3.5,疏散走道需安装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需安装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2.疏散走道处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3.安全出口处灯光指示标志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
4.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²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需安装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二)检查方法
1.现场检查餐饮场所是否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规范要求设置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是否保持完好有效。
2.查看疏散走道、餐厅等部位是否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是否安装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三)整改要求
1.对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设施的要督促餐饮企业限期整改完毕,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介入。
2.对未设置灭火器的,要督促餐饮企业尽快配备到位。
3.对缺少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督促其进行新增。
4.对已设置但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设施,要督促餐饮企业尽快让有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单位进行维修。
提示:《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4.1.3条规定,除居住建筑中的套内自用厨房可不分隔外,建筑内的厨房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区域分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