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公安局户籍管理减证快办便民制度创新改革20条服务措施

作者: 时间:2019-04-15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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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公安局户籍管理减证快办便民制度

创新改革20条服务措施

 

为进一步深化落实公安机关放管服改革,有效提高户籍窗口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公安部、省公安厅有关规定及市委、市政府以信息化推进民生领域制度创新改革的目标要求,结合我市户政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服务措施:

一、压缩审批时限,优化业务流程

1.压缩审批时限。由市局审批的事项,办理时限由目前的12个工作日压缩到7个工作日。由分(县)局审批的事项,办理时限由目前的9个工作日压缩到5个工作日。其中,公安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上报,市局和分(县)局分别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2.下放市局审批事项。将原由市局审批的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租赁房屋、省外16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以及性别、民族成份变更申请事项下放至分(县)局审批。

3.下放分(县)局审批事项。将原由分(县)局审批的市内区县间户口迁移(城镇居民到农村落户除外)、申报1周岁以上公民出生登记、收养落户申请事项下放至派出所审核。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符合办理条件和法定形式要求的,由公安派出所即审即办、一次办结。

4.推广使用户籍管理电子档案系统。依托户籍审批网上流转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对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符合办理条件和法定形式要求的,由公安派出所当场受理后,全部实行网上审批,先行为群众办理。

5.实现户籍业务网上全流程办理。依托微信公众号淄博公安” “互联网+公安服务综合平台,积极推行1周岁以下婚生子女出生登记、部分项目变更(包括身高、血型、出生地、兵役状况、文化程度、联系电话)及高等学历、技术职称等人才类户口迁移申请事项的互联网全流程办理。

二、简化申请材料,降低落户门槛

6.精简申请材料。(1)户口迁移过程中,一律不要求群众提供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未落户证明;(2)市外购房迁户中,取消提供土地证,申请人可凭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票和房管部门的查档证明申请;(3)市内居民整户迁移过程中,凡《居民户口簿》能够直接体现亲属关系,通过个人承诺或声明可以认定的,按原户口簿体现的亲属关系进行登记,替代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等证明材料;(4)凡通过市局警务云搜一次办好请求服务查询平台或淄博市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或户籍档案可以查询、确认,并由个人承诺或声明可以认定的事项,均可作为申请材料依据,可以替代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或房产证等证明材料或文书。无法核查、核验的,按原规定执行。

7.简化市内常住户口居民办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手续。除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需要交验《居民户口簿》外,换领和补领居民身份证,本人容貌与原照片无明显变化的,不再必须交验《居民户口簿》,通过人口信息系统核实公民身份,当场受理。申请换领的,需要交验原居民身份证。

8.减少户籍类证明。全面梳理各类户籍业务办理所需证明,最大限度减少办理户籍业务所需材料,能够通过公安机关内部核查的,一律不再要求群众提供证明材料。派出所出具证明,严格遵循五个一律工作规定,对超出职责范围的证明,凡无法律法规依据、属于要求出具证明的单位自行设定的,一律出具《不予出具证明告知书》,并说明不予开具的理由。

9.放宽人才落户限制。(1)取消全日制专科学历的毕业生落户年龄限制;(2)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成人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学历人员落户年龄放宽至45周岁以下;3)已被市外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新生或在校生,毕业后打算来淄就业、创业并定居生活的,可申请户口迁入我市,落户区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

10.取消驻淄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迁户限制。取消驻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只允许在入学年度户口迁入限制,除入学年度学校统一办理户口登记外,在校学生可凭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新生花名册或学校证明申请办理学校集体户口登记。

三、提高办证效率,实现当场制发

11.推行全市通办,实现就近办理。下列事项由全市内户籍窗口受理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户口事项,实行全市通办、即审即办:

1)新生婴儿重名查询;

2)身份证办理进度查询;

3)公民个人查询本人户口登记信息;

4)司法机关办案,以及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因履职需要查询公民户口登记信息;

5)户籍证明办理;

6)市内、外公民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7)市内公民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8)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丢失招领;

9)市内居民办理变更、更正血型、身高、兵役状况、宗教信仰、文化程度、职业、服务处所、联系电话登记信息;

10)边境通行证办理;

12.居民身份证相片多拍优选。在全市户籍窗口安装使用满意拍设备,群众在拍摄的多张照片中选择最满意照片办理证件。已办理居民身份证的群众,2年内再次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时,本人容貌与原照片无明显变化的,可以复用原照片信息1次。

13.临时居民身份证立等可取。市内居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可在市内任一公安分(县)局或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实现随到随取。

14.实现居住证当场制发。流动人口本人申领居住证或补、换领居住证,凡在前期已进行居住登记或首次申领居住证时已核验居住证明材料的,只要居住地址未变化,均可直接办理。在全市公安派出所配备现场制证设备,为本辖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当场制发居住证。

15.方便流动人口信息在线申报。深化互联网+应用,指导招聘流动人口的企事业单位实行自主申报、自我管理,鼓励、引导流动人口通过互联网申报居住登记,实现零跑腿

四、创新服务方式,落实一次办好

16.建立容缺机制。群众办理户籍业务时,对于主项不缺、符合办理条件的,实行边办边补。户口迁移中,凡符合购房迁户条件,通过申请人承诺或声明可以认定的,民警调查实行容缺办理,先行为群众办理业务,补充调查,民警调查期间不影响业务办理。

17.开通居民身份证申领和换领提醒服务。对年满16周岁未办证人员进行办证提醒;对10年、20年到期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公安机关通过微信、短信或到学校、村(居)现场通知等方式提醒群众及时申领、换领证件。

18.实现居民身份证办理缴费方式多样化。在全市户籍窗口办理居民身份证业务时收取的工本费(限换领、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可采取微信、支付宝第三方支付方式,满足群众交费方式多样化需要。

19.推行互联网+户政服务。申请人可通过山东民生警务平台淄博公安微信公众号等网上平台进行户政业务的政策咨询、在线预约、材料预审、业务办理等。对于群众咨询,公安派出所应在1个工作日内,做出一次性告知回复。

20.优化便民举措。(1)推行全市城区派出所户籍窗口法定节假日第一天上午正常办理身份证、居住证业务服务;(2)对因故无法在工作日前来办理,而又急需申办的户籍事项,群众可通过现场预约、电话预约或网上预约等方式,在工作日内向户籍窗口提出预约申请,并在约定时间内办理;(3)为企业集体用工、急需用证的高考学生、引进人才类落户等服务群体设立绿色通道,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链接:淄博市公安局网上公安局-----警方公告 http://www.zbga.gov.cn/QWFB/Article.aspx?id=710123&typ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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