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4-07-01 点击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

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

国办发〔2014〕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5年开展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目的

了解2010年以来我国人口在数量、素质、结构、分布以及居住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对象和范围

在我国境内抽取约6万个调查小区,调查对象为小区内的全部人口(不包括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共约1400万人。

三、内容和时间

调查内容为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调查时点为2015年11月1日零时。

四、组织和实施

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做好调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为加强领导和协调,由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成立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统计局,负责调查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督促落实协调小组议定事项。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做好调查方案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编制实施的衔接;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各级户籍人口、流动人口等资料并协助做好现场登记;宣传部门负责做好新闻宣传,以及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其他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相应机构,确保调查任务顺利完成。

五、经费保障

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原则,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六、工作要求

坚持依法调查。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调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调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不得作为对调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做好宣传引导。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调查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引导广大调查对象依法配合调查,如实申报调查项目,为调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附件: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6月23日

附件

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

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马建堂 统计局局长

副组长:朱之鑫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黄 明 公安部副部长

孙志刚 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成 员:蔡名照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新闻办主任

鲁 昕 教育部副部长

罗黎明 国家民委副主任

宫蒲光 民政部副部长

刘红薇 财政部部长助理

杨志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齐 骥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孙鸿志 工商总局副局长

田 进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

张为民 统计局副局长

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由统计局副局长张为民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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