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公安局关于严禁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近年来,我市因燃放“孔明灯”引发火灾,造成的灾害事故大量增加。为消除隐患,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严禁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孔明灯。
二、严禁在全市任何场所、地点燃放孔明灯。
三、凡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处以警告、罚款;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法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凡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的单位和个人,拒不服从管理,妨碍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各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区县镇(街道办)、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要大力开展禁放“孔明灯”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对“孔明灯”危险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全市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对发现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拨打110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将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依法予以查处。
特此通告。
淄博市公安局
201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