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公安局人才落户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 时间:2018-02-27 点击数:

淄博市公安局人才落户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人才优先发展战略,畅通人才落户渠道,按照《中共淄博市委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淄发〔2017〕3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指根据《山东省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属于“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和《淄博市人才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属于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以下统称高层次人才),以及来淄就业或创业的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

第三条 全市公安机关户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受理户口登记事项,指导集体户单位履行协管工作职责。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户籍窗口建立人才落户绿色通道,市、县两级户政部门设立服务专员,安排专人负责人才落户的业务办理、政策咨询以及协调工作,确保人才落户优先办理。

第五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落户,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随迁。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实际居住地落户家庭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落户单位集体户、就业单位所在地社区集体户或区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

第六条 已就业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本人在就业地有合法稳定住所或就业地城镇有直系亲属的,可落户家庭户;无合法稳定住所或不符合投靠落户条件的,可落户就业单位集体户或就业单位所在地社区集体户;

毕业生在拟落户地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就业单位且不符合投靠落户条件的,可根据本人意愿,落户区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申请落户的,可根据业务类别提供如下手续:

1、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常住人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3、落户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供合法房屋产权证明;

4、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共同迁入的,需提供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和子女关系证明、未婚声明(仅限迁移户中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等;

5、《山东省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服务绿卡》或《淄博市高层次人才证书》或《淄博精英卡》;

6、落户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单位接收落户证明;落户区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的,提供区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接收落户证明。

第八条 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申请落户的,可根据业务类别提供如下手续:

1、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常住人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3、学历证明;

4、落实就业单位的,提供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报到证、就业协议书;

5、落户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供合法房屋产权证明;投靠直系亲属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单位接收落户证明;落户区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的,提供区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接收落户证明。

第九条 人才类落户申请由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材料齐全、符合当场办理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当场办结;按规定需要上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的户口事项,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条 市、县(区)公安机关与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沟通,共同做好人才集体户的日常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落户社区集体户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的人才,在取得合法稳定住所或符合投靠迁移条件的,应当及时将户口迁往合法稳定住所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或直系亲属常住户口所在地。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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