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户籍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作者: 时间:2012-10-16 点击数: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户籍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户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户籍管理暂行规定》。

一、教师户籍迁移手续办理

1、凡户口未转为居民户口簿,或因人才引进、工作调动、毕业分配等原因来我校工作,户口均落在学校集体户口,集体户口由学校保卫处统一保管。

2、分配到我校工作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和引进人才将户口迁往校内的,需组织人事处办理好相关手续后,凭毕业证、学位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就业协议书、与学校签订的合同、本人申请书、养老保险手册并有交款记录、市人事局开具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落户介绍信、学校开具同意接受证明等材料到辖区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3、凡口迁往我校职工因工作调动、亲友投靠、搬迁等原因和学校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及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户外地的,凭迁往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办理迁出手续。

二、学生户籍迁移手续办理

1、被我校录取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迁移证上的迁往地址应按入学通知书上的详细地址填写,根据山东省公安厅、发改委、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规定,省内新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新生入学报到时,凭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报到,并将户口迁移证和录取通知书交班主任,班主任以班级为单位交学工科后转交保卫处,由保卫处统一办理入户手续。

3、学生毕业时,保卫处按照学生签发的毕业去向,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迁往市内学生户口需在毕业后1个月内迁出,如1个月内户口仍未迁出学校,由此所带来的相关问题,将由学生本人承担。

4、学生毕业后未按规定时间落户的,来校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时,须持本人身份证和迁往地户口管理部门开具的同意落户证明。

5、户口迁移证遗失,凭本人补办申请、登报遗失声明证件、单位证明及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未予落户证明到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补办。

6、学生户籍在学校学生集体户内,学生集体户只能办理户籍迁入、迁出、补办身份证手续,其他手续严禁办理。

三、本人携带户口迁移证的规定

1、不得随意涂改户口迁移证上各项内容。

2、一定要在户口迁移证上签发的有效期内向户口管理登记机关及时申报落户登记手续。

3、户口迁移证由派出所统一保管。

四、办理变更姓名、出生日期及民族的规定

1、年满16周岁的在校学生,无特殊理由的,现用姓名不予变更。确有特殊原因需更改姓名的,应提出更改申请,经教务处、学生处、所在院系分别签署同意更改意见,由保卫处审核后再报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更改登记手续。

2、凡变更年龄的,原则上16周岁以上人员不予更改年龄;更改出生日期的,由于微机录入原因造成出生日期差错的,本人写出更改申请,户口所在地单位同意更正证明,并需出示户口簿、身份证等记录真实出生日期的有效证件,报请公安机关审批。

3、需要恢复或变更民族成分的,本人应写出恢复、变更民族成分的理由报告,在原所在地县以上民族事务委员会开具证明,经保卫处审核后,报请公安机关审批同意,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五、办理转学、退学户口手续的规定

1、学生转学凭山东省教育厅转学批复,到保卫处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学生退学凭学校退学文件到保卫处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户口转到其生源地。

六、办理居民身份证的规定

1、居民身份证是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

2、因身份证遗失,持学生证和系部证明,到保卫处开具补办证明后到派出所补办。

3、居民身份证应妥善保管,谨防被盗遗失。不得将身份证外借、转让他人使用。

七、附则

1、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2、凡本规定未提到的其它事宜,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精神执行。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保卫处

二0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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