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证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作者: 时间:2014-09-09 点击数: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证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省、市城镇化工作会议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居住证管理服务工作,提高居住证“含金量”,推动我市以人为核心城镇化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为契机,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提升居住证管理服务水平。统筹城乡发展,以居住证为载体,搞好各项政策制度之间的衔接,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机制,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稳步推进城市的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保障性住房等公共服务全覆盖。尊重农民意愿,保证农民的“三权”权益(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各项惠农政策,促进农民工融入城镇,提高常住人口城镇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

——存量优先、带动增量。把流动人口作为城镇居民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纳入城乡一体化,优先解决长期在淄居住、工作的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问题,有序引导外来人员来我市居住生活,为长期在城市生活的流动人口畅通落户渠道。

——权责对等、公平公正。强化居住证功能,落实流动人口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使持证人员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

——梯度赋权、渐进发展。根据我市实际公共承载能力,针对不同年限的居住证,提供梯度递增的公共服务,做到管理服务能力与现有社会承载力相适应,政策吸引力与财政承受力相协调。

二、居住证的申领范围和条件

流动人口拟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免费申领山东省居住证,有效期限分别为1年、3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发放3年期居住证:

(一)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

(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三)已购买房屋或者已租赁房屋并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

(四)符合居住地落户条件,尚未办理户口迁移的;

(五)发放3年期居住证的其他情形。

三、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保障居住证持有人的各项权益,持证人在享受我市基本公共服务的同时,其原户籍所在地“三权”不变,而且可继续享受农民的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和良种补贴等与承包土地相结合的国家各项惠农政策,也可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让农民工进得城、留得住、能发展,努力建立惠及全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城乡统筹。

(一)流动人口持有1年期居住证的,可享有以下基本公共服务:

1.基本公共教育。按照政府统筹调配,以输入地政府和公办中小学接受为主,以民办学校接受为辅,持证人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按照规定参加我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2.劳动就业服务。实行与本地居民统一的就业政策,提供平等的公共就业机会;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就业信息查询、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等服务;免费享有劳动用工备案信息和劳动保障权益查询、劳动关系政策咨询、劳动关系协调、集体协商促进等服务。

3.社会保险。享有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权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4.公共卫生和计生服务。免费享有健康教育宣传信息和健康教育咨询服务;国家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儿童计划免疫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对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

5.住房保障。根据《淄博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享受我市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1年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享受我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

6.法律援助。与本地居民享有同等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免费享有法律咨询和执法维权服务、劳动人事争议协调和仲裁服务。

7.公共文化。享有我市规定的公益性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化遗产展示、群众体育等公共文化服务。

8.公共安全。享有我市规定的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社会治安、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校园安全、校车安全等公共安全服务。

9.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办理出入港澳地区的商务签注手续;可以申请普通护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团队旅游签注;在居住地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10.我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的表彰和奖励,享受相关待遇。

11.依法参加居住地社会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

(二)流动人口持有3年期居住证且居住满1年的,除享有上述基本公共服务外,还可享有以下基本公共服务:

1.基本公共教育。持证人子女与我市居民平等的享有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按照居住地划分原则,就近给予安排全日制公办学校就读。

2.创业服务和职业技能补贴。有创业需求的,可免费享有创业咨询指导、创业培训、创业项目推介,符合条件的获得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补贴、社保补贴和税费减免,可申请入驻创业园区或创业孵化基地;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和创业培训人员可获得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3.公共卫生和计生服务。持证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与我市居民享有平等的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标准;享受我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和计划生育公益金救助。

4.住房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享受我市规定的住房租赁补贴。

四、加强居住证服务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整体推进发展。加强居住证服务管理工作是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解决好暂不具备落户条件或不愿落户城镇农业转移人口的社会保障问题,增强其归属感、认同感。此项工作一并纳入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之中,在市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各区县要根据工作实际,把居住证管理服务工作纳入城镇化发展规划,加强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居住证管理服务所属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二)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协调解决居住证服务管理工作中的具体事宜。宣传部、综治、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社、住建、交通、卫计、文化、规划、法制、城管、工会、妇联、房管、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各自职能,制定完善居住证管理服务有关政策措施,充分研究、开发并逐步提高、完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各级各部门要围绕责任分工、职能衔接、信息共享等重点问题,密切配合协作,积极推进居住证服务功能的落实,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居住证的服务功能和办理居住证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吸引广大人民群众和流动人口积极主动参与,创造良好的用证环境。

本意见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30日

链接:淄博市政府信息公开-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证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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