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淄博市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重点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5-03-18 点击数: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淄博市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重点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25号文件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4〕18号),切实抓好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意见》(淄政发〔2014〕13号,以下简称《意见》)的实施,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稳步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实现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和社会融合,根据部门和单位职责,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如下:

一、工作分工

(一)按照尊重意愿、自主选择,因地制宜、分步推进,存量优先、带动增量的原则,以农业转移人口为重点,兼顾高校和职业技术院校毕业生、城镇间异地就业人员和城区城郊农业人口,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黑体字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把城市建成区和县城作为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主要载体,取消购房面积、就业年限等落户限制,优先推进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合法稳定职业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推进在城镇化进程中实现非农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宽松接纳到我市投资、经商、务工的外来人口转移落户。(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房管局)

(三)本市户籍人员,凡在城市建成区、县城和建制镇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按常住地登记户口原则自愿迁移。(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房管局)

(四)本市以外户籍人员,凡在本市主城区以外的城市建成区、县城和建制镇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职业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实际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在主城区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不含租赁)或合法租赁房屋并有合法稳定职业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实际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房管局)

(五)在城市建成区、县城和建制镇范围内尚未有合法稳定住所,但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或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依法纳税的,或者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或高级工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本人可申请落户用工单位集体户或区县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外来务工人员集体户。(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

(六)全面推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房管局)

(七)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基础信息登记、统计调查等制度,全面掌握人口动态信息。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房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八)办理居住证且居住满一年以上,暂不具备落户条件或不愿落户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平等享有与城镇常住户口居民同等质量的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房管局)

(九)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全面落实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允许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十)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创业能力和职业素质。整合职业教育和培训资源,全面提供政府补助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强化企业开展农民工岗位技能培训责任,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

(十一)健全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社会保险的转移接续政策,推进全民参保登记,扩大参保缴费覆盖面,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允许灵活就业农民工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把进城落户农民中生活困难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城镇低保范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

(十二)健全完善卫生和计生服务体系。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免费提供健康教育、妇幼保健、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计划生育等公共卫生和计生服务。对进城落户农村人口继续保留5年的生育政策调节过渡期。加强农民工聚居地疾病监测、疫情处理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将符合低保和大病医疗救助条件的农民工及随迁家属纳入当地医疗救助范围。(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

(十三)拓宽住房保障渠道。把符合一定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有效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进城务工人员符合提取范围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进城务工人员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十四)建立健全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强化各级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合理分担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在义务教育、劳动就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保障性住房以及市政设施等方面的公共成本。(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房管局)

(十五)充分尊重和保护农业转移人口的合法权益,消除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后顾之忧。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后,原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予以保留,原享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保持不变。鼓励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租赁、互换、转让等方式进行流转。对自愿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双放弃”或“单放弃”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探索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有偿退出机制。(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房管局)

(十六)推进农民工融入企业、子女融入学校、家庭融入社区、群体融入社会,建设包容性城市。完善社区服务管理功能,及时将进城落户的农村人口纳入社区服务管理,积极引导农民工参加党组织、工会和社团组织,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参政议政和参加社会治理。(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公安局)

(十七)加强组织协调和宣传引导,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凝聚共识,协同联动,形成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工作合力。(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

二、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单位要切实将落实《意见》作为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任务分工,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进一步分解细化,抓紧制定出台具体配套改革措施或实施细则,认真抓好落实,并及时报送市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部门间要密切协作,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各区县在贯彻落实工作中要做好与有关部门的衔接沟通工作,形成协调推进改革的整体合力。

(三)加强督查,务求实效。市发展改革委要认真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及时跟踪各项工作的具体落实,按季调度区县、部门贯彻落实情况,形成工作完成情况报告报市政府,市政府督查室将对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适时开展督促检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12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淄博军分区。各民主党派市委。

链接:淄博市政府信息公开-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淄博市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重点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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